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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7

案件名称

蔡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宝刑初字第8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某。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下旬起,被告人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本区南蕰藻路XXX号无名棋牌室内以“斗牛”形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从每局赢牌中抽取10元、20元作为“庄分”渔利。同年9月18日左右,被告人蔡某某又将该“斗牛”赌场转移开设在其经营的本区南蕰藻路XXX号无名纸袋加工厂内。2014年9月23日20时许,民警在该处查获该赌场,并当场抓获被告人蔡某某及参赌人员李某某、马某某等十人(均已行政处罚),缴获赌具筒子麻将牌一副、“庄分”人民币37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及被告人蔡某某赌资200元。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民警工作情况》,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人马某某、王某某、袁某某、徐某某、陈甲、李某某、陈乙、尤某某、吴甲、吴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蔡某某的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15年3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赌资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于 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圣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