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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娟,邱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694号原告李德娟,女,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农安县黄鱼圈乡三盛永屯6组。委托代理人张旭东,吉林大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博,吉林大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瑜,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滨河小区西区102栋1门1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娟与被告邱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娟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桂香代理审判员  强 卉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丛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