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初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孙朝晖、吴福昌与吴福昌、吴方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朝晖,吴福昌,吴方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00249号原告:孙朝晖。被告:吴福昌。被告:吴方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朝晖与被告吴福昌、吴方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朝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孙朝晖负担。审 判 员 应晓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吕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