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执字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卢仲庆申请执行刘波买卖合同纠纷查扣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仲庆,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东执字92号申请执行人卢仲庆,男,1979年11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波,男,1985年11月12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的(2012)中一法坦民二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2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末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晓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