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冯大义与张家口市察北利源牧业专业合作社、李成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大义,张家口市察北利源牧业专业合作社,李成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1413号原告冯大义,农民,住河北省万全县。被告张家口市察北利源牧业专业合作社,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察北管理区金沙管理处。被告李成阳,城镇居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大义与被告张家口市察北利源牧业专业合作社、李成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李成阳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大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雷 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玉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