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执字第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刑事附带民事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怀宝,张帆,张蓉,张亮红,陈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97号申请执行人王怀宝,男,193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沁县郭村镇圪垯村。系本案被害人王慧连的父亲。申请执行人张帆,女,199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沁源县交口乡马泉村,系本案被害人王慧连的女儿。申请执行人张蓉,女,200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沁源县交口乡马泉村,系本案被害人王慧连的女儿。申请执行人张亮红,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沁源县交口乡马泉村,系本案被害人王慧连的丈夫。被执行人陈国红,男,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沁源县交口乡马泉村,现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长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国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陈国红银行存款135050.0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共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志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亚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