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王富奎与杨立全、杨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富奎,杨立全,杨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160号原告王富奎,男,195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杨立全,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杨浩,男,汉族,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富奎诉被告杨立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富奎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杨浩所有的吉A686**号小型轿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杨浩所有的吉A686**号小型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彦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玉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