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阳执解字第1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刑事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美香,冯建成,吕美丽,王海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执解字第1032-1号申请执行人刘美香。被执行人冯建成。被执行人吕美丽。被执行人王海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美香与被执行人、冯建成、吕美丽、王海滨交通肇事刑事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8月1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海滨空调、电脑等家庭财产一宗,现因申请执行人刘美香与被执行人王海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需要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海滨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海滨家庭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振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