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执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欧加前申请执行董倩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加前,董倩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0231号申请执行人:欧加前,男,1954年4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董倩飞,男,1989年11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五河县人民法院(2014)五民一初字第0055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调解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董倩飞银行存款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度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姚 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