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中民一初字第4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7
案件名称
原告秦飞凤诉被告陈志林共有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飞凤,陈志林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中民一初字第419-7号原告秦飞凤,女,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被告陈志林,男,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飞凤诉被告陈志林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秦飞凤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飞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共计91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覃祖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奕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