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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中民一初字第4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7

案件名称

原告秦飞凤诉被告陈志林共有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飞凤,陈志林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中民一初字第419-7号原告秦飞凤,女,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被告陈志林,男,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飞凤诉被告陈志林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秦飞凤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飞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共计91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覃祖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奕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