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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糜黑金诉张果花、郑文新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糜黑金,张果花,郑文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初字第40号原告糜黑金,男,1943年10月11日生,汉族,繁峙县繁城镇人。被告张果花,女,繁峙县繁城镇人。被告郑文新,又名郑文星,男,1980年5月25日生,汉族,繁峙县繁城镇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糜黑金诉被告张果花、郑文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故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糜黑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糜黑金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文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振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