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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昌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符某甲、崔某某与符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某甲,崔某某,符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180号原告符某甲,男,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原告崔某某,女,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被告符某乙,男,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符某甲、崔某某诉被告符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符某甲、崔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符某甲、崔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某甲、崔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符某甲、崔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立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邱光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