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舟嵊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李友芬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嵊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友芬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舟嵊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李友芬,家务。申请人李友芬申请宣告杨卫平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友芬称,申请人李友芬系杨卫平配偶,双方于2003年6月23日在嵊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杨卫平系浙嵊渔01496号船船员。2006年1月4日,浙嵊渔01496号船在169海区7小区海域作业时沉没,致杨卫平下落不明,经多年寻找,至今未能找到,杨卫平已无生存可能,故请求依法宣告杨卫平死亡。经查,杨卫平,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系浙嵊渔01496号船船员,住嵊泗县五龙乡会城村会东弄11号-1,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李友芬与杨卫平系夫妻关系。2006年1月4日早上6时许,浙嵊渔01496号船在169海区7小区海域作业时,被一艘不明外轮碰撞后沉没,船员杨卫平失踪,杨卫平一直下落不明,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嵊泗渔港监督证明其不可能生存。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0月10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寻找杨卫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杨卫平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杨卫平因海难事故下落不明已有八年多,本院受理后在报刊上公告查寻,现公告期间已届满,杨卫平仍下落不明,申请人李友芬作为配偶向本院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杨卫平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夏松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夏丽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