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民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民初字第1160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秦某,农民,2014年12月2日死亡。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秦某于2014年12月2日死亡,有清苑县公安局李庄派出所提供的死亡证明信证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亚群审判员 栾建民审判员 蒋艳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石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