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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民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民初字第1160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秦某,农民,2014年12月2日死亡。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秦某于2014年12月2日死亡,有清苑县公安局李庄派出所提供的死亡证明信证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亚群审判员  栾建民审判员  蒋艳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石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