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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杨问华、杨东林诉钱俊杰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问华,杨东林,钱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030号申请人:杨问华。申请人:杨东林。被申请人:钱俊杰。申请人杨问华、杨东林因与被申请人钱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钱俊杰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02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申请人杨问华、杨东林以其共同所有的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问华、杨东林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钱俊杰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02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杨问华、杨东林用于保全担保的登记于杨东林名下位于XX市XX区XX路XX栋X层XX室(建筑面积为XXX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XX字第XXX号)的房产。申请人杨问华、杨东林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     钢审判员 曹琳审判员田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