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鸠民一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朱维龙与巫兴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维龙,巫兴桂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0068号原告:朱维龙,男,1968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凤良宝,安徽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巫兴桂,男,1973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维龙诉被告巫兴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维龙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维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维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9元,由原告朱维龙负担。审判员  陈旭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阿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