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商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刘爱镜与官丕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镜,官丕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商初字第184号原告刘爱镜。委托代理人王洪恩。被告官丕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镜与被告官丕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镜撤回对被告官丕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7元,减半收取118.5元,速递费60元,合计17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作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伟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