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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商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刘爱镜与官丕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镜,官丕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商初字第184号原告刘爱镜。委托代理人王洪恩。被告官丕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镜与被告官丕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镜撤回对被告官丕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7元,减半收取118.5元,速递费60元,合计17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作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伟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