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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初字第4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青岛华城义乌小商品销售有限公司与颜廷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华城义乌小商品销售有限公司,颜廷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4729号原告青岛华城义乌小商品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贵先,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牛舜慧,青岛城阳凯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颜廷福。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华城义乌小商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颜廷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颜廷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华城义乌小商品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帅玉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