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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德来与临朐县绿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来,临朐县绿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王德来。被执行人临朐县绿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继生,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217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临朐县绿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协助申请人王德来办理位于临朐县绿苑小区四号楼西二单元五楼西户房屋所在地的土地权属证书。但被执行人临朐县绿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法发(2010)14号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临朐县绿苑小区四号楼西二单元五楼西户(房产证号:临私房字第××号)房屋所在地的土地权属证书过户登记到申请人王德来名下。二、申请执行人王德来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学东执行员  蔡洪峰执行员  谭清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相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