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执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朱晓鸿与解明强、合肥祥顺机械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晓鸿,解明强,合肥祥顺机械有限公司,李绍东,卫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西执字第00077号申请执行人朱晓鸿,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被执行人解明强,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被执行人合肥祥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被执行人李绍东,男,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被执行人卫菊,女,197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本院作出的(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27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解明强、合肥祥顺机械有限公司、李绍东、卫菊至今仍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合肥祥顺机械有限公司材料款236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 飞执行员 王洪波执行员 周 伟二0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