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罪犯姚小虎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68号罪犯姚小虎,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七监区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7日作出(2006)成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小虎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姚小虎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1日作出(2007)川刑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0日以(2010)成刑执字第28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本院于2012年7月5日以(2012)南中法刑执字第15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该犯应于2017年3月21日满刑。执行机关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姚小虎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姚小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2年5月至2014年10月累计获标准考核分194分,月均6.4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姚小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小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6年3月22日至2015年1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维登审判员 李 彪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玥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