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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民二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邹淑清、方琼与方琼、夏绮霞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淑清,方琼,夏绮霞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民二初字第00009号原告邹淑清,居民。委托代理人李萍,黄石市黄石港区来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琼。被告夏绮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淑清与被告方琼、夏绮霞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淑清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淑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9元(已减半),由原告邹淑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代雯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余松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