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民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罗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罗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486号原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35号。法定代表人:赵勇,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季琴琴,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董静,公司员工。被告:罗鑫,男,生于1990年7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梓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雨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