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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诉前保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巢湖市昌兴粮油饲料贸易有限公司与安徽太阳禽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巢湖市昌兴粮油饲料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太阳禽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诉前保字第0005号申请人:巢湖市昌兴粮油饲料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明,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安徽太阳禽业有限公司。申请人巢湖市昌兴粮油饲料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太阳禽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太阳禽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8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巢湖市昌兴粮油饲料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太阳禽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8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巢湖市昌兴粮油饲料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存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