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5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孙爱丽诉被告崔虎、罗楠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爱丽,崔虎,罗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5088号原告:孙爱丽,女,汉族,1975年7月2日生,现住延吉市。被告:崔虎,男,朝鲜族,现住延吉市,其他信息不详。被告:罗楠,男,汉族,现住延吉市,其他信息不详。原告孙爱丽诉被告崔虎、罗楠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爱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9元,减半收取1260元(原告已预交2519元),由原告孙爱丽负担。助理审判员 尹永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