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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陆谢生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被 告 人 陆 谢 生 犯 故 意 伤 害 罪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宁刑初字第15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谢生,男。因本案于2014年8月1日被宁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蓝中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4)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谢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文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谢生及其辩护人蓝中华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陆谢生的父亲陆某甲与农某某在本村陆某乙家玩扑克赌钱,期间,二人因由谁付扑克牌的钱发生争执,农某某被在场人员赶出陆某乙家。农某某持木棍敲打陆某乙家大门,试图进入未果,接着又到陆某甲家,敲打窗口防盗网,打烂挂在防盗网上的路灯,然后将正在洗澡的陆谢生拉出冲凉房,用木棍打陆谢生的手部和腿部,逼迫陆谢生找陆某甲向其道歉,并叫嚣说不然就杀死其全家。农某某用木棍打陆谢生,逼迫其到陆某乙家找陆某甲,但陆某甲躲在陆某乙家没有出来,农某某又推打陆谢生到梁某某家时,陆谢生随手抓起一根铁棍击打农某某头部致其倒地,陆谢生又持铁棍击打农某某头部数次后逃走。经鉴定,认定农某某后枕部之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其余身体上之损伤构成轻微伤;陆谢生身体之损伤构成轻微的损伤。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谢生在遭受不法侵害后,持械反击,在加害人农某某不能反抗后,仍然持铁棍继续击打其头部数次致其重伤,陆谢生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陆谢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但陆谢生的辩护人辩称,陆谢生是正当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依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陆谢生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无限度防卫权”,他所实施的防卫行为性质上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定条件,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是典型的正当防卫,不应负法律责任,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法庭宣告陆谢生无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陆谢生的父亲陆某甲与农某某等人在本村陆某乙家玩扑克赌钱,二人因由谁付扑克牌的钱发生争执,农某某欲打陆某甲,农某某被在场人员赶出陆某乙家。农某某持木棍敲打陆某乙家大门,叫陆某甲出来,陆某甲躲在陆某乙家没有出来。接着农某某到陆某甲家,敲打窗口防盗网,打烂挂在防盗网上的路灯,后将正在洗澡的陆谢生拉出冲凉房,用木棍打陆谢生的手部和腿部,逼迫陆谢生找陆某甲向其道歉,并叫嚣说不然就杀死其全家。然后农某某用木棍打陆谢生,逼迫其到陆某乙家找陆某甲,但陆某甲没有出来,农某某又推打陆谢生到梁某某家时,陆谢生抓起一根铁棍击打农某某头部致其倒地后,陆谢生仍用铁棍击打农某某头部数次后逃走。经鉴定,认定农某某后枕部之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其余身体上之损伤构成轻微伤;陆谢生身体之损伤构成轻微的损伤。案发当晚22时许,陆谢生打电话向那楠派出所投案。之后赔偿农某某医药费人民币200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2月14日晚10点多钟,陆谢生打电话向宁明县公安局那楠派出所报警称其打伤了农某某。宁明县公安局于2014年3月4日立案侦查。2、户籍证明,证实陆谢生于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案发时陆谢生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归案情况,证实2014年2月14日晚上10点多钟陆谢生打电话到宁明县公安局那楠派出所报警称:刚才其洗澡被农某某拉出冲凉房并用木棍殴打,其捡起一根铁棍打农某某,现农某某头部出血晕倒在地上,要求出警调查处理。因陆谢生也被打伤,需要住院治疗,未对陆谢生采取强制措施。3月17日传唤陆谢生到那楠派出所接受讯问,陆谢生交待用铁棍打农某某的过程,并于次日,主动将铁棍交到那楠派出所。4、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4年3月18日15时10分,陆谢生主动将殴打农某某的铁棍拿到那楠派出所上交。宁明县公安局对该铁棍进行扣押。5、陆谢生的病历、病程记录、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证实陆谢生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于2014年2月15日到宁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收据,证实陆谢生支付农某某医药费2000元。7、证人陆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14日20许,其跟农某某等人在陆某乙的代销店打牌,由农某某坐庄玩10点半,农某某欠其10元钱,陆某乙叫农某某交扑克牌的钱,农某某见其赢了钱就叫其交扑克牌的钱,其说农某某还欠其钱,让农某某交扑克牌的钱。农某某就冲过来用手抓住其的衣服,旁边的人将其拉开,并将农某某拉出代销店门外后将门关上不让农某某进来,农某某拿了一根木棍在门口吵。一会儿,农某某拿着木棍往其家走去,其就上陆某乙家楼顶,看见农某某用木棍敲打其家的大门和窗口,挂在窗口的路灯被他用木棍打烂,后又将其儿子从冲凉房拉出来,并用木棍打其儿子,然后农某某又拉其儿子往旁边走,由于被另一房子挡住了,其看不见其儿子,其怕其儿子被打伤,就从陆某乙家跑出来,往其家的方向跑去,当其跑到其家附近时,看见农某某已躺在地上,他的头部流血。其就叫其儿子回家,到家后,其儿子就打电话报警。8、证人黄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2月14日晚上8点多,其和其老公陆谢生在家看元宵晚会,当晚会插播一段广告,其就叫其老公去洗澡。过了几分钟,本屯的农某某来到其家,用力敲打其家的大门,并大声喊:“谢生,开门,开不开门。”他敲打其家的玻璃窗,打烂了其家大门前的灯泡。其怕就把电视关了,抱着小孩躲进房间。过了一会儿,外面没有什么声音,其想到其老公还在外面冲凉,就跑到楼顶喊了两声没听见其老公有回应,其往村里代销店方向看,见其老公和农某某往其家走来。其老公走在前面,农某某手里拿着一条木棍走在后面,走到其家门口,听见农某某对其老公说:“找你老爸出来。”其老公说:“我又不知道我老爸在哪里,我怎么找。”农某某对其老公说:“你再不找你老爸出来,我就杀你儿子,杀你全家。”然后,农某某用木棍打其老公的腿部。农某某推其老公到其家的大门边,其看不见了。其害怕农某某威胁其老公开门,就跑下楼躲进房间反锁起来,直到其老公一瘸一拐地回来说:“快拿手机报警,我打伤人了。”9、证人陆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2月14日晚其在家里睡觉,20时许,其听见其家客厅有人争吵,就起床走到客厅,看见本村的农某某跟陆某甲在争吵,怕他们在其家打架,其儿子陆某乙就将农某某推出其家,后将门锁上不让农某某冲进其家,农某某被推到外面后,他拿了一条木棍敲打其家的门几次,见不开门,他就说:“陆某甲,今晚我要杀你全家,去你家守到天亮。”说完他就往后面走了。其怕农某某去陆某甲家找麻烦,其和其老婆一起跑上楼顶看农某某是否去陆某甲的家,其上楼时特别交待陆某甲不要出去,在其家呆着,不然会被农某某打死的。其在楼上看见农某某拿着一根木棍走到陆某甲家,用木棍敲打陆某甲家的门几次,又敲打陆某甲家的窗口,将挂在窗口的路灯打烂,然后又走到陆某甲家的冲凉房将陆某甲的儿子陆谢生拉出来,并推倒在地。陆谢生爬起来后,农某某用木棍打陆谢生的脚,推陆谢生向其家走来,刚走几步,农某某又用木棍击打陆谢生一次,推陆谢生往前走,走到其家屋角的地方,农某某用木棍打陆谢生。其儿子陆某乙说:“不能在我家打架。”农某某又将陆谢生往回推,并对陆谢生说:“你回家烧香并跪下来向我认错才行。”农某某推陆谢生到陆谢生家门口时,由于王波光家的房顶挡住了视线,其看不见了。过后不久,其听说打死人了,其就回房睡觉了,陆某甲也走回家。10、证人黄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2月14日晚上8点,其家陆续有村民来玩耍。农某某就叫其要扑克牌抓摊赌钱。大约赌有半个钟,农某某输钱就散场,其见参赌群众纷纷散开了,其就叫他们支付给其2元扑克钱。作庄的农某某说他输光了没钱给扑克钱,并说陆某甲赢钱多,应该由陆某甲给扑克牌钱。陆某甲说农某某还欠他10元,也不肯给扑克牌的钱。农某某就抓住陆某甲的上衣胸口处想打陆某甲,其儿子陆某乙将农某某推出门外并把门锁上。农某某在外面不停地敲打门叫喊陆某甲出去打架,农某某敲门几分钟也没见陆某甲出去就去陆某甲家。农某某走到陆某甲家使劲敲门叫开门,但陆某甲家里没人开门。农某某用木棍敲打陆某甲家窗口的电灯泡,农某某打烂电灯泡后,又走到陆某甲家的冲凉房将陆谢生拉出来,将陆谢生推倒在地上,陆谢生刚从地上站起来,农某某命令陆谢生跪在地上,农某某威胁陆谢生叫其父亲陆某甲出来认错,陆谢生叫喊他的父亲,但没见陆某甲出来,农某某就用木棍打陆谢生。一会儿,农某某将陆谢生拉到其家门前,农某某再次威胁陆谢生叫其父亲出来认错,否则就杀死其全家。陆谢生连叫他父亲几声,但没听到陆某甲应答,也没见陆某甲出现。农某某再用木棍打陆谢生的双腿。接着,农某某又是把陆谢生拉到陆某甲家门前,威胁陆谢生拿三根香来烧,然后下跪认错就可以了,这次陆谢生没有按农某某说的去做。农某某又用木棍打陆谢生。一会儿,农某某、陆谢生往梁某某家里附近去,有房屋挡住视线其看不见情况。11、证人黄某丙证言,证实2014年2月14日晚,其吃晚饭后就睡觉了。不久,有人来到其家敲打屋门,并叫陆谢生出去。一会儿,听到其家窗户电灯泡被打烂了。接着,又听到有人叫喊陆某甲出去认错,后陆谢生被威胁下跪,威胁叫喊陆某甲出来认错。吵了几分钟,听不到有人说话了。又过了几分钟,又听到有人在其家门前威胁陆谢生下跪,叫陆某甲来认错。12、证人黄某丁证言,证实2014年2月14日晚8点多钟,其来到陆某乙家代销店玩耍,农某某拿扑克牌抓摊赌“十点半”,大约一个小时,农某某输光钱就散摊了。代销店主黄某乙叫要扑克牌钱,农某某说他钱输光了,陆某甲赌赢钱,应该由陆某甲给扑克牌钱,陆某甲说农某某还欠他10元,他也不肯给扑克牌钱。农某某对陆某甲说:“我欠你的钱不还了。”说着,农某某抓住陆某甲的衣服想打陆某甲。见此在场的陆某乙、农某丙等人将农某某推出门外并把房门关上。农某某在门外用力推门但没能把房门推开,之后农某某就威胁陆某甲说:“今晚你不出来,我决定不放过你全家人。”农某某说后离开陆某乙家代销店。其认为陆某甲在屋里躲着,不会发生什么事,我们就在陆某乙代销店内继续聊天。大约十分钟,农某某将陆谢生拉到陆某乙代销店前威胁说:“陆某甲不出来认错,就不放过你。”陆谢生叫其父亲陆某甲出去,陆某甲怕也不敢出去,农某某就用手扇打陆谢生的脸部。一会儿,农某某将陆谢生拉到陆某甲家去,其就回家睡觉。13、证人农某丁证言,证实2014年2月14日晚其在家烤火聊天,其孙子农某某跟其说儿子农某某被别人打伤了,其就急促赶去,到梁某某家旁边时,看见农某某趴在地上,农某某头部已经受伤流血,其见农某某没动,生怕他会死,就用手机打电话向那楠派出所报警。没多久公安人员来到现场,其家人将农某某送医院住疗了。其听农某某说,他是被本屯陆某甲和陆谢生两人打伤的。14、被害人农某某于2014年2月24日陈述,证实2014年2月14日其在家里喝酒,晚上8点多钟时,其去陆某乙家玩,当时陆某乙家有一帮人正在玩牌,陆某甲也在其中,我们用扑克牌赌钱,一会儿,其带去的钱输光了,陆某乙叫交扑克牌的钱,其说:“其输光,没钱了。”陆某甲说他也输了,也不愿意交扑克牌的钱。于是其跟陆某甲争吵起来,吵了一会儿,陆某甲跑上陆某乙家楼上,其就去陆某甲家,看见陆某甲的儿子陆谢生正在家门口洗脚,其就叫陆谢生去找他爸陆某甲来,并用一根木棍指在陆谢生的胸部,挑他胸部的衣服,还用木棍打陆某甲家的窗口,挂在窗口的灯泡被其打烂。其叫陆谢生去找他父亲,他说他叫不了他父亲回来,其就拿木棍推陆谢生往陆某乙家走去,叫他去叫陆某甲出来。陆某甲在陆某乙家楼顶看见其用木棍推陆谢生,认为其用木棍打他儿子,陆某甲就跑上来,当陆某甲跑到他家门时,其看见陆某甲手里拿着一根铁条,其就往梁某某家跑,刚跑就被陆某甲用铁条砸中其头部,其摔倒在梁某某家的过道上,陆某甲用铁条往其头部打了几次,其就晕过去。其是被陆某甲打伤的,陆谢生也拿着一根木棍站在旁边,但他没有动手打其。2014年3月25日陈述,证实当其看见陆某甲手里拿着一根铁条朝其跑来时,其就往梁某某家方向跑,当其跑到梁某某家的过道时,被陆某甲用铁条打中头部,其摔倒在地上。这时,陆谢生也拿着一条铁棍冲过来朝其头部打来,其被陆谢生打中头部就晕过去。15、被告人陆谢生的供述,证实2014年2月14日晚上8点多钟,其正在家门冲凉房洗澡,刚穿好衣服时,农某某突然冲进来用手抓住其衣领拉其出来,然后用力推其一下,命令其叫其爸陆某甲出来向其认错,其就叫了其爸几声,但没听到其爸应答。农某某就用他手里的木棍打了其左手一次,后又抓住其,拉去本屯陆某乙的家门口找其爸,但其爸也不在那里。农某某又用木棍打其,打在其的双腿几次,还命令其找其爸出来,要不然就打死其,杀死其全家。之后,农某某又拉其回到其家门口,逼其用电话叫其爸回来,但其身上不带手机,没法打电话给其爸,农某某就威胁说要是其爸还不出来向他认错,就打死其。后又用木棍继续打其,打中其手脚、身体多次。其担心农某某真的打死其就跑,在逃跑过程中,其拿到一条铁棍,其跑离十多米时,农某某已经追赶上其了,其见无路可逃,就用铁棍朝身后横打过去,打中农某某,他就倒地了,其害怕农某某站起来后会打其,就用铁棍继续打他几次,打在他的头上。其爸陆某甲来到现场时,农某某已经躺在地上起不来了,其爸没有打农某某。后其和其爸回自己家里,到家后其马上用手机向派出所报警。16、法医鉴定、伤情照片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认定农某某后枕顶部之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其余身体上之损伤构成轻微伤;认定陆谢生身体上之损伤构成轻微的损伤。鉴定意见已通知了被告人陆谢生及被害人农某某。1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相关的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宁明县那楠乡康峙村堪梯屯梁某某屋前。上述证据中,农某某陈述其被陆某甲用铁棍打中头部,农某某的父亲农某丁证实听农某某说,农某某是被本屯陆某甲和陆谢生两人打伤的。但没有其他证据证实陆某甲参与殴打农某某,因此,对农某某陈述其被陆某甲用铁棍打头部致伤的事实,不予采纳。其他证据来源合法,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陆谢生在遭受农某某的不法侵害后,持械反击,致农某某倒地后,仍然持铁棍继续击打其头部数次造成农某某重伤,陆谢生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所规定的特殊防卫的前提必须是针对严重危机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该款规定的“行凶”行为仅指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非法伤害行为,如使用凶器暴力行凶,有可能致人重伤以上的伤害行为。农某某用木棍殴打陆谢生手、脚等部位威胁其找其父亲,不属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所规定的行“凶情”情形,陆谢生持铁棍对其的反击也就不属于该条款所规定的特殊防卫情形,陆谢生的辩护人辩称陆谢生的行为系特殊正当防卫而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但陆谢生的行为属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对减轻或免除处罚。案发后,陆谢生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考虑,决定对陆谢生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陆谢生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谢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庞建丽审 判 员  杨泽权人民陪审员  黄 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婧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