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前民初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无锡玉祁宝龙置业有限公司与陆从坤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玉祁宝龙置业有限公司,陆从坤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前民初字第00491号原告无锡玉祁宝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堰玉路108号。被告陆从坤。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玉祁宝龙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祁宝龙公司)诉被告陆从坤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玉祁宝龙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陆从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玉祁宝龙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玉祁宝龙公司撤回对陆从坤的起诉。审判员 张 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梦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