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横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谢永乐等19人与龙兰珠宝有限公司工资等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永乐等,深圳市龙兰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保字第6-1号申请人谢永乐等19人。委托代理人谢永东,男,汉族,X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赣州市XXXX,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兰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XXX区XXXX。法定代表人XX龙。本院受理申请人谢永乐等19人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兰珠宝有限公司工资等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依法予以保全。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在深圳市龙兰珠宝有限公司价值***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扣划等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邹东强人民陪审员 陈妙英人民陪审员 焦 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玉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