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庆法执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刘之政申请执行关保玉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之政,关保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庆法执字第376号申请执行人:刘之政,男,1948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关保玉,男,1952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城。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民初字第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对被执行人关保玉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账户(账号:1612007501009773002)存款19900元至庆云县人民法院。二、冻结被执行人关保玉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账户(账号:1612007501009773002)存款1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洪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