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民二终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徐小光与王福喜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小光,王福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二终字第3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小光,男。委托代理人乐宜东,天津众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鑫,天津众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福喜,男。委托代理人梁川,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小光与被上诉人王福喜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7日受理,并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滨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因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上诉人徐小光。(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振英审 判 员 郭秀红代理审判员 张 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嘉翎速 录 员 姬诚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