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商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原告丁德新诉被告李道宽、王晖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德新,李道宽,王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密商初字第80号原告丁德新,男,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李道宽,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张旭涛,系鸡西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晖,女,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丁德新诉被告李道宽、王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丁德新申请财产保全,我院依法作出(2015)密商初字第80-1号民事裁定书,将李道宽所有的门市予以预查封。并于2015年1月12日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蔡红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丁德新、李道宽到庭参加诉讼,王晖经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德新诉称,2014年3月初,李道宽、王晖向丁德新借款15万元,并出具了30万元的借据一份。此款经丁德新多次索要,李道宽、王晖均未偿还。故丁德新诉至法院,要求李道宽、王晖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3万元(按月利息2分计息)。被告李道宽辩称,借款的本金是15万元,借据中的30万元包含了利息款;借据中李道宽的签名是李道宽本人所签,被告王晖的签名是李道宽代签,但王晖知道借款的事实,并经过了王晖本人同意。被告王晖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也未向本庭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李道宽与被告王晖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初,李道宽向原告丁德新借款15万元,于2014年10月24日出具借据一份,金额为30万元,其中包含利息款15万元;借据中借款人李道宽的签名系李道宽本人所签,王晖的签名系李道宽代签。庭审中,丁德新与李道宽均认可借款的本金为15万元、利息为15万元,丁德新主张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过高,要求按月利息2分计算利息,李道宽亦同意按月利息2分给付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丁德新与被告李道宽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虽然借据中载明的借款金额为30万元,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实际交付的本金为15万元,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利息的约定,丁德新主张约定的利息标准过高,要求按月利息2分计算利息,即3万元,李道宽亦认可,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确认。又因此款系李道宽与王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王晖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对其抗辩权的放弃,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故丁德新要求李道宽、王晖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3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道宽、王晖给付原告丁德新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3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50元及案件保全申请费1520元,由被告李道宽、王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蔡红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