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巴州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33号原告:唐某某,女,生于1986年,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委托代理人:蒲德,四川巴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男,生于1986年,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住巴中市巴州区。委托代理人:邓伟,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文涛,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黎明二O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     知     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