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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綦法民初字第05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强大应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綦江商都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大应,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綦江商都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綦法民初字第05242号原告强大应,男,194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綦江商都,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47号,组织机构代码66641049-5。负责人张涛,总经理。原告强大应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綦江商都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强大应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强大应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大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强大应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 琳人民陪审员 陈 邹人民陪审员 陈乐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权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