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执字第22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罗维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维东,孙启发,罗维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川执字第2220-3号申请执行人:罗维东。被执行人:孙启发(曾用名孙启彪)。被执行人:罗维仲。申请执行人罗维东与被执行人孙启发、罗维仲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3日作出的(2014)川民一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孙启发、罗维仲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维东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支付本金及诉讼费34610元,迟延履行利息全部放弃。上述执行款项本院已全部执行到位。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7)川民一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宜宝执行员 韩 强执行员 何双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亚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