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融民初字第5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如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如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融民初字第5615号原告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六一北路558号金三桥大厦2号楼5层。法定代表人林常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詹慧娟,女,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系原告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林桂萍,女,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系原告公司职员。被告陈如心,女,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在本院审理原告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如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8日以被告已缴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薛爱平审判员 魏益钦审判员 游 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