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仓某某某诉田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仓某某某,田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61号原告仓某某某,女,藏族,1973年4月生。被告田某某某,男,藏族,1977年6月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仓某某某诉被告田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仓某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应诉,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远,由原告仓某某某负担。审判员 丁 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风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