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仓某某某诉田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仓某某某,田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61号原告仓某某某,女,藏族,1973年4月生。被告田某某某,男,藏族,1977年6月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仓某某某诉被告田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仓某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应诉,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远,由原告仓某某某负担。审判员 丁 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风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