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法民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5
案件名称
巫山县东和矿业有限公司与冯选丁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山县东和矿业有限公司,冯选丁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法民初字第00213号原告巫山县东和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巫山县两坪乡同心村一组,组织结构代码07566201-7。法定代表人孙会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祖军(特别授权),重庆市巫山县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选丁,男,1971年8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巫山县东和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冯选丁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巫山县东和矿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巫山县东和矿业有限公司在本院诉讼期限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山县东和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巫山县东和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