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龙民三初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窦阳与李端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阳,李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初字第876号原告:窦阳,男,198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李端,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傅建棠,龙口市新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窦阳诉被告李端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窦阳撤回对被告李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9元,减半收取99.5元,由原告窦阳承担。审 判 长  刘 妮人民陪审员  赵树芝人民陪审员  李家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姜英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