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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津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石水仙申请伍建波、吕梅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津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石水仙。被执行人伍建波。被执行人吕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9日作出的(2013)新津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伍建波、吕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伍建波、吕梅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3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王庆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仕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