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福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180732-6。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吴文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新疆福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2867022X。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柱山街**号。法定代表人:于峰,该公司董事长。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新疆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福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新疆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09)乌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3月1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0年12月作出(2010)乌执字第36-1号执行裁定,终结了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人称被执行人已具备履行能力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福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它金融机构账户上的存款77562.41元(其中本金76514.69元,执行费1047.72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焱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自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