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民初字第2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张某甲诉张某乙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民初字第2131号原告:张某甲,女,195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任敬彬,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乙,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甲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戴晓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