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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61号原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某某,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某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浙江省富阳市,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对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协议约定管辖的除外。原告与被告达成的《订货确认书》约定,因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纠纷具有管辖权。被告某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某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六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误书记员  李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