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鸠民一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8-03-21

案件名称

赵和敏与王贤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和敏,王贤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0118号原告:赵和敏,男,195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陶善武,安徽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贤钰,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和敏诉被告王贤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和敏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和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和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保全费320元,共计595元,由原告赵和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 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闫尚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