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执字第01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树林子信用社与刘玉华等5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树林子信用社,孔显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1233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树林子信用社负责人:张国辉,主任。被执行申请人:刘玉华被执行申请人:马会新被执行申请人:王艳华被执行申请人:李振龙被执行人:孔显武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树林子信用社与被申请人刘玉华等5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的(2013)建朱民初字第4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玉华的财产正另案评估中,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4)建执字第12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王东辉执行员 陈晓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