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刘建平与李发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建平;李发安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安执字第42号 申请执行人刘建平,农民。 被执行人李发安,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安严民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李发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发安在2015年1月8日前支付赔偿金20000元及利息1000元,但被执行人李发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发安在江西安福农村合作银行平都支行有存款4971.2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发安在江西安福农村合作银行平都支行的存款4971.24元。(账号:62×××14-000000)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永明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欧阳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