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执裁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将被执行人杜会武所有的,位于西平县柏城镇三里湾三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洪恩,马玉花,王宝军,韩美兰,杜会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民执裁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宋洪恩,男。被执行人马玉花,女。被执行人王宝军,男。被执行人韩美兰,女。被执行人杜会武,男。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西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保全相应价值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杜会武有土地使用权在抵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杜会武所有的,位于西平县柏城镇三里湾三组(东临:路,西临孙东海,南临陈连峰,北临沟,用地面积22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立学执行员 杨满圈执行员 张富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翔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