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勃民一初字第02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原告郭旺诉被告罗福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旺,罗福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乌勃民一初字第02649号原告郭旺(别名郭六十二),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唐永丽,乌海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福利,男,汉族。原告郭旺诉被告罗福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白玉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旺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永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福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旺诉称,2013年12月份原告给被告拉煤、拉石头,这期间被告一直没有和原告结过账,经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工资,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原告找到被告写下欠条一张。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奈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资20000元。被告罗福利未到庭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份原告郭旺给被告罗福利拉煤、拉石头,这期间原、被告之间一直没有进行结算。经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工资,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2014年2月5日原告找到被告写下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郭六十二,贰万元整工资钱(20000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奈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原告工资2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向本院提供的欠条一张,证明被告罗福利欠原告工资款的事实;证明一张,证实郭旺与郭六十二是同一人的事实,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原告给被告干活挣得工资20000元整,被告罗福利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原告有随时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权利。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所欠工资,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理”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罗福利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所欠原告郭旺工资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罗福利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如义务方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二年),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审判员 白玉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