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点军民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黄传洪与王正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传洪,王正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点军民初字第00018号原告黄传洪,男,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公民。被告王正平,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了原告黄传洪与被告王正平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传洪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定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传洪撤回对被告王正平的诉讼。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传洪负担。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程智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代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