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永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陈宗兰、戚安静与戚安静、陈立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宗兰,戚安静,陈立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商初字第16号原告:陈宗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成波。被告:戚安静。被告:陈立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宗兰诉被告戚安静、陈立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宗兰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廖鸿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真杰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