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四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白城市洮北鹤原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宽城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城市洮北鹤原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宽城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四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城市洮北鹤原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白城市。法定代表人:何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国友,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宽城支公司。住所:长春市。代表人:郭金涛,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占龙,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白城市洮北鹤原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宽城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4)宽民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国友、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占龙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4)宽民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200元退还给上诉人白城市洮北鹤原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白业春代理审判员 谷 娟代理审判员 王忠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 伟 百度搜索“”